駐馬店房產在線訊 中國人的傳統(tǒng)觀念就是有房才有家,所以結婚前買新房是十分普遍的事情。當然買房是一筆大開銷,小兩口未必能承擔得起,往往雙方父母或多或少會給予援助。因此,在房產證署名的問題上也可能因具體情況變得多樣,一般來說有五種不同的署名選擇,不同的署名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。
情況一:只署男方或女方一人的名字
駐馬店房產在線小編了解到有些經(jīng)濟實力的家庭可能會有這樣子的情況——買房的所有房款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家庭獨自承擔,而房產證署一方一人名字。而這還分兩種情況,其一是署名為出資方,其二是署名為非出資方。
、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,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,根據(jù)新《婚姻法》的規(guī)定,這屬于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,結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,若出現(xiàn)離婚,該房產仍屬于原產權人;
、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,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,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,如果雙方未結婚,該房屋屬于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,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。如果雙方結婚,則屬于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。
情況二:署準夫妻雙方的名字
畢竟是為了結婚買的房子,房產證寫準夫妻雙方名字的情況是比較多的。
、 準夫妻終成眷屬。房子將視為夫妻的共有財產,即便是父母出資,如果沒有借條等相關證據(jù),這出資買房也將被視為贈與夫妻兩人,為夫妻雙方共有,若以后離異了,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款項。當然“有福同享,有債同背”,買房貸款也是夫妻的共同債務。
、 若購房后準夫妻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反而分手了。那么房子依然是為雙方共有財產,買房貸款也是雙方共有債務。而若涉及父母出資,父母要追討出資房款則要提供相關證據(jù)證明父母出資是以準夫妻雙方結婚為前提的,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。
情況三:署一方及該方父母的名字
這是由一方承擔全部房款,那么這就屬于婚前財產,基本上沒另外一方什么事情。但是如果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房貸的話,一旦離婚,另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,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,并要求對方及其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。
情況四:署一方父母的名字
對于出資方的父母或許會考慮到準夫妻一天沒有結婚,存在不確定性,因而房產證會署父母名字,而這種情況,房子就是父母的財產,貸款也是父母的債務。但如果結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,而雙方最后離婚,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,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,并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。
情況五:署雙方及雙方父母的名字
這種情況房子將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,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。如果婚后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后收入還貸的,雙方離婚,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,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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